2024年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兴义市顺铭液化气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2日对兴义市顺铭液化气检查时,现场查获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杭甬牌金属燃气软管数量3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押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杭甬牌金属燃气软管3条,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杭甬金属燃气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杭甬牌金属燃气软管3条;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8.00)整;
三、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120.00)整。
案例二:兴义市蓝乐蓝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到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在该营业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名为田坝春毛峰茶叶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了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案涉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1月1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2袋田坝春毛峰茶叶,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仍摆在货架上销售。
处理结果:1、对于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田坝春毛峰茶叶,净含量200克;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案例三:贵州锐安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德国70迈润滑油)案
2023年8月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德国70迈润滑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11月17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2月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复检时限内申请复检,后由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德国70迈润滑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壹仟壹佰壹拾元(1100.00)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伍拾肆元(1254.00)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