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小小的烟头,一堆未扑灭的篝火,一片未燃尽的“钱纸”……都有可能成为“燎原之火”,让青山化为焦土。
2024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兴仁市XX镇自家地里焚烧杂草和玉米秆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2024年4月28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
2023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捧乍镇自家地里焚烧菜籽秆时,火势无法控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2024年3月14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21年3月30日,乌沙镇张某某在自家田里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2021年9月28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年3月23日,兴仁市下山镇陈某某在自家地里焚烧杂草时,由于对余火管控不当引发森林火灾。2021年7月8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20年1月3日,顶效街道邱某某在自家地里烧地渣引发森林火灾。2021年7月23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失火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防”的意义尤其重要,防火就是最好的“灭火”。(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