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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兴义市正港行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12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有6个品种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处于待销售状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形,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8支),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案例二:兴义市洛万乡李乾彪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洛万乡街上兴义市洛万乡李乾彪食品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经营部正中第一个货架右边第一层上摆放有婴童洗发沐浴二合一等化妆品已经超过其标注限期使用日期,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超过标注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摆放4种18瓶/盒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394元。

  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正常效期的化妆品混合摆放至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案例三:贵州九恒玻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中空玻璃)案

  2023年12月12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中空玻璃),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日,当事人收到客户订单,为其生产了100平方米的中空玻璃,上述玻璃被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委托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露点不符合GB/T11944-2012《中空玻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中空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来源: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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