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践行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文明用餐,根据需求合理点餐、取餐,提倡“光盘行动”和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勤俭过节;
(四)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五)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六)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场所;
(七)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八)不违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十)不酗酒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和红色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